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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许可证代办/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代办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16/11/11 14:15:50

  道路运输许可证代办【智泽宸企业管理】/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60号文件《无锡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在符合条件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中试行简易注销登记。这是继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准入之后,该局在拓展企业退出机制,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方面的又一探索。

  相比较一般程序的注销登记,此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5大亮点:

  ▽ 一是取消了清算组备案。 ▽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成立清算组之后,无需至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备案,只需在简易注销情况说明中予以注明。

  ▽ 二是取消了清算公告。 ▽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无需对外进行清算公告。

  ▽ 三是合并了相关决议和报告。 ▽

  企业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的,不再要求单独提交注销决议及由权力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上述材料合并为简易注销情况说明,并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出资人(合伙人、股东)确认。

  ▽四是改革了公告方式。 ▽

  将原先注销前的清算公告改为注销后公告;原先由申请人公告改为登记机关公告。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它方式公示企业注销信息。

  ▽五是引入了承诺制度。 ▽

  企业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存在未了债务,由相关出资人(合伙人、股东)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为防止出现为逃避债务而出现恶意注销的情况,《规定》还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指出,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后不免除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撤销此次登记,同时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纳入相关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