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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16/8/11 14:5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安全出产答应证法令》现已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出产答应证法令

  第一条 为了严厉标准安全出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公司、修建施工公司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器件出产公司(以下总称公司)实施安全出产答应准则。

  公司未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不得从事出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担任中心处理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和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中心处理的煤矿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的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别的煤矿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的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担任中心处理的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的辅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担任民用爆炸器件出产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和处理。

  第六条 公司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应当具有下列安全出产条件:

  (一)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制定齐备的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契合安全出产请求;

  (三)设置安全出产处理安排,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

  (四)主要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经查核合格;

  (五)特种工作人员经有关事务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特种工作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出产教学和训练合格;

  (七)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厂房、工作场合和安全设施、设备、技术契合有关安全出产法令、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请求;

  (九)有工作损害防治办法,并为从业人员装备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劳作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严重风险源检测、评价、监控办法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安排或许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件、设备;

  (十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别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进行出产前,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请求收取安全出产答应证,并供给本法令第六条规则的有关文件、材料。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5日内查看结束,经查看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颁布安全出产答应证;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不予颁布安全出产答应证,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煤矿公司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请求收取煤炭出产答应证前,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

  第八条 安全出产答应证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规则一致的款式。

  第九条 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有用期为3年。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满需求延期的,公司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处理延期手续。

  公司在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内,严厉遵守有关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末发作死亡事故的,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届满时,经原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赞同,不再查看,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答应证档案处理准则,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司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状况。

  第十一条 煤矿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民用爆炸器件出产公司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通报其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和处理状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对修建施工公司、民用爆炸器件出产公司、煤矿公司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转让、冒用安全出产答应证或许运用假造的安全出产答应证。

  第十四条 公司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后,不得下降安全出产条件,并应当加强平时安全出产处理,承受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的监督查看。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公司的监督查看,发现其不再具有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许吊销安全出产答应证。

  第十五条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和监督查看工作中,不得讨取或许承受公司的资产,不得获取别的利益。

  第十六条 督查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的规则,对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本法令规则的责任实施督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许自己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做法,有权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或许督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告发。

  第十八条 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许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的公司颁布安全出产答应证的;

  (二)发现公司未依法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私行从事出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的公司不再具有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背本法令规则做法的告发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和监督查看工作中,讨取或许承受公司的资产,或许获取别的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未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私行进行出产的,责令中止出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事故或许别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安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满未处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出产的,责令中止出产,期限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处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出产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转让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出产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受转让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冒用安全出产答应证或许运用假造的安全出产答应证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法令实施前现已进行出产的公司,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安全出产答应证;逾期不处理安全出产答应证,或许经查看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未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继续进行出产的,按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法令规则的行政处分,由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处理机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