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格
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 >> 城市道路照明要求和资质业务范围

城市道路照明要求和资质业务范围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2/1 15:47:29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道路以及改造工程增加,其中我们每天上下班都能涉及的,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的配套工程——城市的道路照明规模越来越大。其中路灯增加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也更加的趋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小编专门针对城市道路照明资质做了信息整理:

照明要求:

折叠居住区道路的照明要求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折叠人行横道的照明要求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折叠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设计要求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资质业务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的照明工程(含变电站、配电室)。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KV及以下的各类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80V及以下的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

我国城市的道路上越来越多的路灯,几年前的泥土路,破马路,转眼已是美丽各异的大路灯。城市道路照明在凸显城市形象,给人们带来了温暖。